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林超群,现就读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08届师范专业。
被告:张文诞。
被告:柯伟竣,与张文诞是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群诉被告张文诞、柯伟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超群以双方的纠纷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文诞、柯伟竣已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支付600元劳务费给其为由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超群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125元,二项合计145元,由原告林超群负担。
审判员 周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