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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999号

林超群与张文诞,柯伟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超群,张文诞,柯伟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林超群,现就读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08届师范专业。

被告:张文诞。

被告:柯伟竣,与张文诞是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群诉被告张文诞、柯伟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超群以双方的纠纷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文诞、柯伟竣已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支付600元劳务费给其为由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超群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125元,二项合计145元,由原告林超群负担。

审判员  周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