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695-1号原告周宝生,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星河景庭公寓2幢3单元601室。被告裘伟达,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裘家坞村13组16号。被告吕小青,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裘家坞村13组16号。被告吕燕青,暨市次坞镇岭下村园坞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生与被告裘伟达、吕小青、吕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056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裘伟达、吕小青、吕燕青限额在2056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