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227号
原告:郭立忠。
被告:谈立锋。
被告:杨玉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忠,诉被告谈立锋、被告杨玉芬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立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二百零二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