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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227号

郭立忠与谈立锋、杨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立忠;谈立锋;杨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227号

原告:郭立忠。

被告:谈立锋。

被告:杨玉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忠,诉被告谈立锋、被告杨玉芬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立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二百零二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