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中二法知民初字第68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陈震,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巨光-东元遥控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文财。
委托代理人:朱建辉,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巨光-东元遥控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在《企业简介》宣传册中采用了XX公司拥有的Stockbyte、Imagenavi、MIXI品牌的3张图片(图片编号分别为:DV078064B、72937732、79230491,内容分别为:商务、握手、齿轮)。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事实多番推诿,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被告于2011年9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
二、原告收取被告前述款项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侵犯著作权财产纠纷案件就此终结。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550元)。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永前
审 判 员 廖辉龙
代理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紫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