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2万元,尚某某已领取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