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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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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2万元,尚某某已领取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