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兰玉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冯小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会与被告冯小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玉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玉会负担。
审判长 王中林
审判员 马红梅
审判员 何娜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 蕾 来源:百度“”
兰玉会与冯小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兰玉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冯小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会与被告冯小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玉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玉会负担。
审判长 王中林
审判员 马红梅
审判员 何娜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