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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851号

兰玉会与冯小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兰玉会,冯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兰玉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冯小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会与被告冯小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玉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玉会负担。

审判长  王中林

审判员  马红梅

审判员  何娜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