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刑初字第9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以应聘的名义进入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9号浙江轩昊服饰有限公司,在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朱某甲的富士通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360元。2、同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进入江干区九堡镇九和路同菲服饰有限公司,在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贾某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3、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进入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三鑫工业园8号杭州秀川服饰公司,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4、同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鑫工业园杭州业盛服饰有限公司,进入设计部办公室窃得被害人谭小某能牌数码相机1部、索尼牌数码相机1部。经鉴定: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1710元。5、同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鑫工业园畅想服饰公司,趁无人之机在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甲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钱包1只,钱包内人民币300余元。6、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鑫工业园锦欧服饰公司,先后窃得被害人李某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被害人沈某、王某乙、蒋某的钱包各一只,钱包内共有人民币800余元。经鉴定: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1900元。7、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鑫工业园杭州慧渊服饰有限公司,以溜门的方式在五楼一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朱某乙的苹果牌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104元。8、同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比茵服饰公司,在二楼一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苏某的人民币1300余元。9、同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石塘东路杭州茗韵服饰有限公司,在四楼办公室内先后窃得被害人何某、张某乙、刘某乙的人民币共1400余元、艾诺牌MP5一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84元。10、同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鑫工业园世哲时装厂内,先后窃得被害人董某的天语牌手机1部、被害人周某的钱包1只,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左右。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11、同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杭州艾臣服饰有限公司,在四楼一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丙的人民币160元、诺基亚牌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60元。12、同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到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杭州永诚时装有限公司,在二楼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金某人民币500元时被当场抓获,并追回赃款。综上,被告人黄某盗窃12次,赃款及部分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9800余元,其中一次盗窃未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惩处。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上述第6、7、8、10、11节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张某甲、徐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王某甲、谭某、刘某甲、沈某、王某乙、蒋某、李某、朱某乙、苏某、何某、刘某乙、张某乙、董某、周某、王某丙、金某的陈述;授权书、收款收据、发票;调取证据清单、应聘人员登记表、视频截图、监控录像;发还物品清单;关于对电脑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的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因盗窃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罪行外,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盗窃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钱望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