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虞东商初字第224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潜某某。被告何某某,身份代码:33062219761123501x,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积山村诸家30号。被告浙江信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傅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潜某某、何某某、浙江信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某、潜某某、何某某、浙江信铷××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亚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梁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