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797-1号原告黄某。被告广西南宁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广西南宁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南宁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南宁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原告黄某名下价值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