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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39号

谭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安煜,冯小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39号原告谭安煜。被告冯小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增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大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