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39号原告谭安煜。被告冯小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增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大冲 来源:百度搜索“”
谭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39号原告谭安煜。被告冯小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增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大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