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西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任淑英。 被执行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5303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于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