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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97号

任淑英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任淑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西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任淑英。 被执行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5303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于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