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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初字第00293号

李某某与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永寿县渠子乡。被告李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左 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