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985号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旭辉。被告沈阳万利达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慈明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利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16元,由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新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邓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