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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186-2号

高志华与王伟泽、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志华,王伟泽,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186-2号

原告:高志华。

委托代理人:孟行。

被告:王伟泽。

委托代理人:王李全。

被告: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永灿。

委托代理人:丁继胜、严炎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华与被告王伟泽、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泽、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泽、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华撤回对被告王伟泽、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3元,依法减半收取3256.50元,由原告高志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业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