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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湖知初字第14号

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蒋田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风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蒋田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知初字第14号原告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桢宏。委托代理人张费微。委托代理人沈林健。被告浙江风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裴金华。委托代理人蒋浩华。被告蒋田清。委托代理人裴金华。

原告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野公司)与被告浙江风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公司)、蒋田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劲野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劲野公司于同年9月1日以被告风光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将专利申请权转让,导致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劲野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风光公司、蒋田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劲野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丹红

审判员  沈国祥

审判员  茹卫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谢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