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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781号

王财云与郑会琴、周军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财云,郑会琴,周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王财云。

委托代理人:王慧琴。

委托代理人:王萍。

被告:郑会琴。

被告:周军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财云与被告郑会琴、周军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财云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财云负担。

审判员  于天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