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王财云。
委托代理人:王慧琴。
委托代理人:王萍。
被告:郑会琴。
被告:周军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财云与被告郑会琴、周军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财云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财云负担。
审判员 于天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