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灞民初字第1391号 原告西安市星火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43号 法定代理人郝英梅() 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 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68号。 法定代理人雷延锋(营业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星火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 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 保险合案中,被告中国产保险公司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在答辩期内对管为本案应 由其(被告)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管辖。 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性质为保险合同纠纷,且被 告所在地在西安市碑林区的环城南路68号,因此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被告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退付给原告预交的1903元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严
审判员 宋全会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