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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刑初字603号

雷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雷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刑初字6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3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剑敏、雷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雷某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陆小玲

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

人民陪审员  黄 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