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刑初字6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3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剑敏、雷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雷某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陆小玲
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
人民陪审员 黄 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