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一初字第649-1号申请人刘占存。被申请人孙贺。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2011)安民一初字第64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贺驾驶的XXX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旭娜 来源:百度搜索“”
刘占存与孙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一初字第649-1号申请人刘占存。被申请人孙贺。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2011)安民一初字第64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贺驾驶的XXX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旭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