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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一初字第649-1号

刘占存与孙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存,孙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一初字第649-1号申请人刘占存。被申请人孙贺。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2011)安民一初字第64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贺驾驶的XXX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旭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