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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233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小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吕小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9日,宝鸡市陈仓区杜家凹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1号。负责人李军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小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小龙于2011年4月1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543.40元。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已将21534元支付吕小龙,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胡耀华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