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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重字第114号

昌邑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付振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家,经理。被执行人付振启,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振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振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董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