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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462号

史建龙、窦广铁等与任志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建龙,窦广铁,任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史建龙,农民。原告窦广铁,农民。

被告任志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龙、窦广铁与被告任志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龙、窦广铁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建龙、窦广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龙、窦广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史建龙、窦广铁负担。

审判长 果 兴

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