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史建龙,农民。原告窦广铁,农民。
被告任志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龙、窦广铁与被告任志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龙、窦广铁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建龙、窦广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龙、窦广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史建龙、窦广铁负担。
审判长 果 兴
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