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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二初字第127-1号

陈伟与陈善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陈善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127-1号原告陈伟。被告陈善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善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08)茅民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善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李秀军提供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36063)进行了反担保。2010年9月14日,本院依据原告陈伟提出的申请,做出(2010)茅民二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相关保全进行了续保。现原告陈伟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房产继续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对反担保人李秀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36063)继续扣押。

二、对担保人王富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55904)继续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忠勇

审 判 员  肖邦利

代理

审判员  王能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龙锐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