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127-1号原告陈伟。被告陈善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善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08)茅民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善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李秀军提供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36063)进行了反担保。2010年9月14日,本院依据原告陈伟提出的申请,做出(2010)茅民二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相关保全进行了续保。现原告陈伟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房产继续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对反担保人李秀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36063)继续扣押。
二、对担保人王富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55904)继续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忠勇
审 判 员 肖邦利
代理
审判员 王能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龙锐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