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号(2010)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3号申请人深圳市XX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赵某某。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裁定受理深圳市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10年8月2日,本院宣告XX医药公司破产清算。2011年8月26日,申请人以XX医药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在清算过程中,申请人共接到债权申报5笔,申报债权额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112272.36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003496.32元,税款债权金额为225231.49元,普通破产债权金额为10883544.55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额为9254414.07元,其中优先债权为903496.32元,税款债权为98958.82元,普通破产债权为8251958.93元。申请人将上述债权编制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2011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2号民事裁定对该债权表予以确认。另查,本案共需支付破产费用294772元,包括公告费9296元,留守人员生活费及社保费80842元,办公费4634元,管理人报酬200000元。经清算,本案无任何破产财产。XX医药公司的出资人中国XX集团公司愿意垫付上述破产费用并与管理人签订了相关协议。目前,本案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管理人遂提请本院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经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本案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从中国XX集团公司垫付的破产费用中优先拨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池 伟 宏
审 判 员 陈 少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松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力(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