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
委托代理人:朱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水叶。
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水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键
审 判 员 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 XX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