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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申字第33号

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庆来、郝金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张庆来,郝金玉,朱经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吕宗方,滨海县通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世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申字第3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秋东。

委托代理人:王静。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庆来。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郝金玉。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经纬。

法定代理人:XX平。

原审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代表人:李长文。

原审

被告:吕宗方。

原审

被告:滨海县通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松。

原审

被告:李世亮。

原审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红耀。申请再审人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庆来、郝金玉、朱经纬、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吕宗方、滨海县通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世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嘉桐民初字第1232号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