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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81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玉华,马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81号

原告:王玉华,女,1981年6月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山东省栖霞市亭口镇上门楼村81号,身份证号370628198108022527

被告:马朝辉,男,1975年12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路东村22楼1层1室,身份证号34040419751204087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马朝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玉华负担。

审判员  孟凡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