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81号
原告:王玉华,女,1981年6月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山东省栖霞市亭口镇上门楼村81号,身份证号370628198108022527
被告:马朝辉,男,1975年12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路东村22楼1层1室,身份证号34040419751204087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马朝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玉华负担。
审判员 孟凡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