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锡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浩。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激情百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超。
上诉人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虽然上诉人与嘉兴激情百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依据嘉兴激情百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且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故应当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租赁物使用地在秀洲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