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84-1号原告紫阳县昌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阳县全兴液化气储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昌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阳县全兴液化气储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阳县昌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紫阳县全兴液化气储备有限公司位于紫阳县城关镇楠木村新垃圾处理场的4623㎡国有土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紫阳县全兴液化气储备有限公司位于紫阳县城关镇楠木村新垃圾处理场的4623㎡国有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普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