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赵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长城,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克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石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