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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赵民初字第1282号

胡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赵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长城,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克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石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