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明。
委托代理人:傅卫东。
委托代理人:周献飞。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荣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剑君。
委托代理人:金学锋。
上诉人王晓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上诉人王晓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