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金商终字第1893号

王晓明与何荣盛、季剑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晓明;何荣盛;季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明。

委托代理人:傅卫东。

委托代理人:周献飞。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荣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剑君。

委托代理人:金学锋。

上诉人王晓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上诉人王晓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