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利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良,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薄某甲,女,汉族。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学良、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之子薄某乙生前购买了楼房一处(利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薄某乙于2003年1月2日因病去世,2005年由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薄某乙之父于2007年农历9月4日去世。因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商未果,原告曾于2009年3月31日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协商分割,原告撤诉,但后来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在利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遗产予以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争议的楼房不应作为遗产处理。因为买房时的款项都是借款,大部分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因此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薄某乙于2003年1月去世,原告方直到2009年4月才第一次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系被继承人薄某乙之母,被告张某系被继承人薄某乙之妻。被继承人薄某乙于2003年1月2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薄某乙之父薄某勋于2007年农历9月4日去世。薄某勋有3子1女,分别是:长女薄某荣、长子薄某乙、次子薄某新、三子薄某东。薄某乙育有一女,取名薄某甲。薄某荣、薄某新、薄某东、薄某甲均表示放弃继承。2009年4月9日,周某、薄某东以张某、薄某甲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涉案财产进行分割。同年6月10日撤回了起诉。另查明,被继承人薄某乙生前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3月初在利津县××小区购置了住宅楼一套,当时向亲友借了大部分款项和被告张某夫妇存款8000元缴纳了首批购房款84900元,2003年7月1日缴纳了剩余房款16808.46元,共计缴纳房款101078.46元。2005年9月23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被告张某。被继承人薄某乙去世后,原告周某及被继承人薄某乙之父一直未要求进行继承,直到2009年4月9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明三份,被告提供的发票一张、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借款记录本一个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继承权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被继承人薄某乙自2003年1月2日去世后,至另一继承人薄某勋死亡,已有四年多的时间,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未主张权利,直到2009年4月才提起过诉讼。被告主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故认定该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要求分割遗产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赵 艳
代理
审判员 高汝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