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孙忠平。被告白能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平与被告白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平于201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平撤回起诉。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1100元,下剩250元,由原告孙忠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