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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民一初字第822号

原告孙忠平与被告白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忠平,白能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孙忠平。被告白能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平与被告白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平于201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平撤回起诉。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1100元,下剩250元,由原告孙忠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