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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095号

李先撑与刘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先撑,刘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撑,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刘维勇,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196号李先撑诉刘维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维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先撑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2276.5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2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0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晓 东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岑 建 标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