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胡渭明,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有郎(LIUYU-LANG),男本院在执行胡渭明与刘有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有郎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刘有郎尚欠胡渭明借款150000元,应承担财产保全费1370元、诉讼费3590元、执行费21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6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