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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352号

阜阳市方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邓忠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方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忠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352号原告阜阳市方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清河社区**楼。法定代表人王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燕燕,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方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忠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方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阜阳市方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512.5元,本院退付阜阳市方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51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