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2072号
原告:方某(现用名方利洪),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郁书祥,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方某(现用名方利洪)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殷向阳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现用名方利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郁书祥,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现用名方利洪)诉称: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孩子教育一直争吵。2008年原告被迫回到湖北省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一个,被告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用,夫妻共同存款约30000元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加深了解的基础上自愿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两个孩子出世后,给家庭带来了欢乐。虽然2008年原告去湖北省打工,但原告每年从未间断回家看望子女。原告在诉状中所称不符合事实,请求法院多做调解和好工作或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告方某(现用名方利洪)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8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为郑沙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为方郑松。2011年8月2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所请。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领取结婚证,属合法有效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互相尊重、关心、帮助,以共同维护平等和谐的夫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现用名方利洪)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方某(现用名方利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向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