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陈春妹。被告蒋铁江。被告魏万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妹与被告蒋铁江、魏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妹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2元,依法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陈春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