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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241号

陈春妹、蒋铁江与蒋铁江、魏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春妹;蒋铁江;魏万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陈春妹。被告蒋铁江。被告魏万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妹与被告蒋铁江、魏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妹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2元,依法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陈春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