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839-1号原告廖某。原告马某。被告张某。被告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马某与被告张某、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马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翰林华府9栋观逸阁B座X室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翰林华府9栋观逸阁X座X室房产;
二、查封原告廖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桃源路4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陆秋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