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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执民字第619-1号

余月娇与秦声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月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619-1号

申请执行人:余月娇女性33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东街5弄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332527197808100029

被执行人:秦声跃男性36岁汉族遂昌县柘岱口乡陈坑村龙井头10号身份证号码:332527197503255417本院作出(2011)丽遂执民字第6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秦声跃在遂昌县柘岱口乡政府的工程款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秦声跃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秦声跃在遂昌县柘岱口乡政府的工程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春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梁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