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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马凤举,该村村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2日,在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欠外债1500万元,无力偿还欠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唯一一处办公场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能查封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姜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