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500号原告周崇智。被告西安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仲艳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崇智与被告西安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崇智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崇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毕智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魏张红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11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