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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滦民初字第2223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