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鹏 来自: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