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1487号

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与包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包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华庆。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告包海英。委托代理人周庆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包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9月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28元,减半收取8214元,由原告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屠国均

审 判 员  冯春盛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