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盛某。
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
盛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盛某。
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