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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898号

盛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盛某;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盛某。

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