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李卫东,男,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五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被告张宝玉,男,一九七〇年四月一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了原告李卫东诉张宝玉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卫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诉讼费四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