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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424号

李卫东诉张宝玉土地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李卫东;张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李卫东,男,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五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被告张宝玉,男,一九七〇年四月一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了原告李卫东诉张宝玉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卫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诉讼费四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