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蒋益民。委托代理人王枫,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益民诉被告骆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益民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益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应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蒋益民负担。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华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