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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曹民初字第253号

蒋益民诉骆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益民;骆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蒋益民。委托代理人王枫,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益民诉被告骆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益民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益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应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蒋益民负担。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华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