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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411号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建鑫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建鑫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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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建鑫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芹,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建鑫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9089元,执行费5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票。2011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案款38556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三商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于丰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