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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衢商终字第172号

陈甲为与被上诉人陈乙、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陈乙与陈甲、王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甲,陈乙,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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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衢商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乙。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原审

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陈甲为与被上诉人陈乙、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1)衢开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甲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炳连

审判员  郑慧芳

审判员  祝惠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