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衢商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乙。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原审
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陈甲为与被上诉人陈乙、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1)衢开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甲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炳连
审判员 郑慧芳
审判员 祝惠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