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童琼辉,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炳泉,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琼辉诉被告徐炳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琼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