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39号

童琼辉与徐炳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童琼辉,徐炳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童琼辉,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炳泉,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琼辉诉被告徐炳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琼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